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破申488号 申请人: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层18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太阳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汉能太阳能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登记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人民币。 另查,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京01破申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程序系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清理程序。本院已于2023年3月21日裁定受理其他债权人对汉能太阳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汉能太阳能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业公司应在汉能太阳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对***业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彧 审 判 员 阮 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