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33030号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街道综合办公区2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层18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680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企人力公司)与被告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知旬公司)、被告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公司)、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汉能薄膜公司)、被告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外企人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秉诚公司、知旬公司、汉能薄膜公司、金江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外企人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知旬公司、秉诚公司、汉能薄膜公司、金江公司共同支付2019年6月至12月的服务费及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826611.22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3日,知旬公司与外企人力公司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外企人力公司向知旬公司提供员工在职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缴服务,由知旬公司以公历月为周期向外企人力公司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确认的费用标准支付当月该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外企人力公司向知旬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经双方确认,秉诚公司尚欠外企人力公司826611.22元。同时知旬公司的关联***公司、汉能薄膜公司、金江公司同意就该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签订了《付款承诺书》,但经多次催要,知旬公司仍未还款,故外企人力公司起诉至法院。 秉诚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知旬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汉能薄膜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金江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秉诚公司曾用名为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知旬公司曾用名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4月4日,知旬公司(甲方)与外企人力公司(乙方)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是指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公司,以及汉能拥有超过50%股权的合资公司。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服务事宜,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委托服务,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以公历月为周期向外企人力公司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秉诚公司作为甲方与外企人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尚拖欠乙方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服务费及社保公积金垫付费用共计929667.44元,甲方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乙方上述费用。 知旬公司、汉能薄膜公司、金江公司均于2019年8月9日向外企人力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我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贵司签署有《人事委托服务合同》,我司于2019年7月下旬出现欠付贵司2019年6月起服务费及五险一金垫付费用的情况,经对账,截至到2019年8月1日本承诺书发出之日止,合计欠付7560626.43元,上述欠款由我司统一向贵司直接支付。付款承诺书所附欠费明细表等附件均一致。 秉诚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外企人力公司签署《还款协议书》,载明:鉴于2015年4月起,乙方所属汉能集团系包括乙方在内的27家实体公司(以下合称汉能集团)分别与甲方签署了《人事委托服务合同》,2019年6月,由于汉能集团内部资金问题导致回款围难,未及时按委托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汉能集团员工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保、公积金及相关的服务费,以上费用已由甲方先行进行垫付,至今汉能集团拖欠甲方欠款共计人民币3557064.22元(详见附件欠款明细清单)。2、乙方为汉能集团下重要主体公司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上述欠款事宜达成以下约定:一、乙方确认其与附件欠款明细中各欠款公司(以下简称实际欠款人)同属汉能系旗下主体公司,乙方与实际欠款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关系。乙方针对欠款明细中各实际欠款人的久款金额予以认可,并承诺依照以下约定分期向甲方供还附件欠款明细中全部实际欠款人的欠款共计人民币3557064.22元……四、乙方依照本协议书约定按时足額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后,甲方确认视为实际欠款人已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并协助依照实际付款数额向实际欠款人按开具“人事服务费、代收社保公积金、代收残保金”增值税发票。五、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还款的,甲方均有权就全部欠款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和实际欠款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要求乙方在7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书所涉及的全部债务以及自乙方最后一次按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的产生的利息(以当时的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还款协议书》后附欠款明细,载明了包***公司、知旬公司、汉能薄膜公司、金江公司在内的27家公司的实际欠款金额,其中知旬公司欠款金额为826611.22元。 诉讼中,外企人力公司称自2019年6月份开始汉能集团开始欠费,因其平时主要与几家大的公司联系,要求秉诚公司、知旬公司、汉能薄膜公司、金江公司出具承担全部的还款承诺,后来支付了部分费用,**涉案费用未付。 上述事实,有《人事委托服务合同》《付款承诺书》《还款协议》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外企人力公司与知旬公司签署的《人事委托服务合同》《人事委托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外企人力公司与秉诚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人事委托服务合同》、《人事委托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书》以及外企人力公司的主张,能够证明外企人力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人事服务,知旬公司应当按照确认的欠款金额支付服务费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826611.22元。外企人力公司主张知旬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汉能薄膜公司、金江公司的共同还款责任,该两方出具《付款承诺书》日期为2019年8月9日,未体现系对知旬公司欠付的2019年6月-12月费用予以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外企人力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秉诚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约定上述主体加入至外企人力公司与知旬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知旬公司的债务。债的加入同样应适用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则。外企人力公司仅持有上述协议,未提交秉诚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亦未对决议进行过审查,在秉诚公司公司未到庭举证或陈述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还款协议书》有效,故外企人力公司要求秉诚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秉诚公司、知旬公司、汉能薄膜公司、金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6月至12月的服务费及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826611.2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6元,由被告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