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8477号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写字楼第39层04-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层18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街道综合办公区2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680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企公司)与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汉能薄膜公司)、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汉能薄膜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移动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水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外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汉能移动公司、金江水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外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的服务费及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合计人民币14801.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与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下称“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广东汉能薄膜公司提供员工在职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缴及管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等服务,由广东汉能薄膜公司以公历月为周期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确认的费用标准向原告支付该等费用。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广东汉能薄膜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但自2019年6月起广东汉能薄膜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经原告与广东汉能薄膜公司双方对账确认,广东汉能薄膜公司仍欠付原告方2019年6月至12月服务费及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合计人民币14801.08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时,广东汉能薄膜公司仍未向原告方支付其欠付的前述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认为,广东汉能薄膜公司未按照《人事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广东汉能薄膜公司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的关联方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针对广东汉能薄膜公司对原告方所付债务同意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与原告方签订了《付款承诺书》,因此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应对原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真相,依法裁判。
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原告与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广东汉能薄膜公司委托北京外企公司办理员工的人事相关手续并提供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及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北京外企公司在每月双方约定时间将当月的委托服务费明细送达广东汉能薄膜公司,收费标准以《FESCO基础人事服务报价单》为准,基础服务按照北京地区24.56元/人/月、非北京地区34.17元/人/月收取,支付总额以当月结算单的员工人数为准;广东汉能薄膜公司收到结算单并确认无误后,须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按照结算单上确定的费用标准支付到北京外企公司的账户。
2019年8月9日,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到2019年8月1日广东汉能薄膜公司尚欠原告服务费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共计167610.66元,并承诺由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统一向原告支付。
2020年5月,汉能移动公司与原告签署《还款协议书》确认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广东汉能薄膜公司尚欠原告服务费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共计14801.08元。截至起诉之日,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仍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以及汉能移动公司与原告签署的《还款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偿还欠款14801.08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公司、知旬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公司、金江水力公司、汉能移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垫付费用14801.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