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首中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764号 原告:***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3一1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中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元平北路l号自贸实验区大兴机场片区自贸创新服务中心一层04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层18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奥公司)与被告北京首中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中公司)、第三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电力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风险角度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