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破申529号
申请人:***,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工西里1号楼16层1805。
法定代表人:***。
***以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薄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汉能薄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对汉能薄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撤回对汉能薄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周熙娜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