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6930号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知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少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