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4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774号
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邵佩。
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起诉的货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