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建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43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