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182执271号

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82民初4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387.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27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