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1836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18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旭
法官助理 张想 书 记 员 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