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6000元;二、驳回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29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999元,由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元,由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798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3月1日、2022年7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80×××01账户存款余额10778.65元,本院已扣划10778.65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05xxxx609账户存款余额236.78元,本院已扣划236.78元;其中,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22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9795.43元。 2、**被执行人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80×××01账户存款余额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05xxxx609账户存款余额0元,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经查询,无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可供执行。 4、经查询,无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可供执行。 5、经查询,无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辆可供执行。 三、执行中,本院委托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6月6日,因被执行人广西哒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795.43,执行费已收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9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权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