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9534号
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235511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95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