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硒都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91民初4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双方共同确认湖北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尚欠货款85710元,在2021年2月5日前付清给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二、若湖北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将承担违约金34713元。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5元。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45元,湖北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
因湖北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款项给付义务,经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23日,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91民初4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