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798号
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银河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银河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陕西银河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陕西银河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