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科集创(深圳)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大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集创(深圳)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科集创(深圳)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039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中科集创(深圳)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2334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12日、2022年1月13日、2022年3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774472077256中国银行账户实控金额为0元,系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1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可供执行。 3、经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可供执行。 4、经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可供执行。 5、被执行人系企业,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共得案款0元,转执行费0元。 调查情况: 2022年3月2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查,该局回复因疫情原因暂无法调查。 五、2022年3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现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收取0元。 2022年3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调查措施。本院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院另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9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巩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