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方众砼业有限公司、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3993号
原告:宁夏方众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74913655F。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马某,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647597960。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方众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郭晓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婷婷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