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商业用房(权证号:监证021XX**)。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川07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绵阳涪城区鋆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超、侯多对四***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商业用房(权证号:监证021XX**)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