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虹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9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出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但该房屋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且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组,故暂无法处置该房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川07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绵阳涪城区鋆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侯多对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委托了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至2019年5月17日,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涪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虹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