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天畅电器有限公司

宿迁市天畅电器有限公司与**、宿迁东润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02执3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天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河滨公园南入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东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建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天畅电器有限公司与**、宿迁东润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执行人**的位于宿迁市徐淮路129号华夏大厦A幢305室住房一处及被执行人宿迁东润服装有限公司的位于建业路8号的厂房及土地,但均属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