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民初4762号
原告:沧州新火龙采暖炉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淮镇后厂。
法定代表人:王树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稳力(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梁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崔忠伟,该公司经理。
沧州新火龙采暖炉具有限公司与稳力(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沧州新火龙采暖炉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新火龙采暖炉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原告沧州新火龙采暖炉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建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