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与烟某某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4449号
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9G。
法定代表人:陈炽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斌,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11号-2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765K。
法定代表人:姜某1。
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2020年6月19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为1139元,由原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佩连
人民陪审员  王 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