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

裴五九与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2692号
原告:裴五九,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晶晶,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95211213P(1-1)。
法定代表人:秦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五九诉被告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裴五九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裴五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裴五九负担。
审判长张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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