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4088号
原告:赵雄贵,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95211213P。
法定代表人:秦晋。
原告赵雄贵诉被告***、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赵雄贵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雄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雄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