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2580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仪征市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

法定代表人:孙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聂霄凌

书记员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