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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503行初7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东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0003068289L。
法定代表人:李怀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95211213P。
法定代表人:孙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开庭当天,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谦
人民陪审员  曹静
人民陪审员  韦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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