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32号
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山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572866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高管公寓4号楼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9521121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传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