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煌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煌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大南药林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煌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力,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燕,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大南药林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煌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0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肖逸思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州市煌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1、本案所涉合同性质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广州市煌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温室大棚建设合同》要求被上诉人广东省大南药林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万元,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性质是建设工程合同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地即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桥头镇红光村所在地的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广州市煌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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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