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5862378J。
法定代表人:陈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5905U。
法定代表人:陈凤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80,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