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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608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叶小庆,站长。

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环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陶国玖,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林,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竞,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媛,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更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俊,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玉君

人民陪审员  张绍明

人民陪审员  徐洪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