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608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叶小庆,站长。
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环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陶国玖,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林,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竞,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媛,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更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俊,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玉君
人民陪审员 张绍明
人民陪审员 徐洪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