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234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凤军。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