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234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凤军。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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