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2919号
原告:**,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国,该站站长。
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环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陶国玖,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平,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媛,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更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科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新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俞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