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77号
申请人: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8层A区。
法定代表人**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K6W664,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诉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朝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8417.42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8417.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818417.4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