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兰屿天臣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兰屿天臣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958号之一
原告:重庆兰屿天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树华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123956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实习),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0672D。
法定代表人:俞有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兰屿天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兰屿天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重庆兰屿天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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