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德州市坤宁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保726号
申请人:德州市坤宁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新河西路523号。
被申请人: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村五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市坤宁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5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39.0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