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坤宁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35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