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坤宁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支行的账户34×××97下存款106920元,并提供了保单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支行的账户34×××97下存款10692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