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2执保1172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昆宁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新河西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郑世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昆宁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广旭电力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655-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宝支行的账户34×××97下存款10692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