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2071号之二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7952820G,住所地靖江市红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60980403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万达写字楼B座223室。
负责人:***。
被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06656B,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4元,减半收取计4967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86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