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507号

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克克。

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