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506号
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克克。
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