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克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的(2019)武仲调字第000001578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调字第000001578号仲裁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