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5民初554号
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克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75-52号2-28-1。
法定代表人:沈雅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被告***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回更换泵与电机发运给原告(2019年12月9日签订合同2BW5153-0EK4真空泵机组2套和2020年9月1号签订合同2BE1153单泵1台加电机一台4-22KW2);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差额12585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闭路循环真空机组买卖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两套型号为2BW5153-0EK4闭路循环真空泵组,总价款112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设计院抽真空参数设计小了,被告使用后表示真空泵抽气量小了,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闭路循环真空机组补充改造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改造泵组,被告将更换泵与电机组发运给原告,改造费及电机差价等总价款13850元;原告帮其改造后,被告仍表示使用效果不好,且并未将更换泵与电机发运给原告。原被告又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闭路循环真空机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两套型号为SJ7-0EK4闭路循环真空机组,总价款196000元,被告在签此合同前已预付货款125850元(2019年12月9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12000元。2020年9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3850元。合计:125850元),签订此合同后再补汇70150元,且并未将更换泵与电机发运给原告(2BW5153-0EK4真空泵机组2套和2BE1153单泵1台加电机一台4-22KW)。2.2019年12月9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12000元。2020年9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3850元。原告合同已履行完毕。2020年9月23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96000元,收到预付款70150元,还欠货款125850元。原告合同己履行(差被告发票,发票金额196000元)。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现已严重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
***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不成立。此次设备的项目现场为需方客户现场(第三方),我公司在合同中也承诺同意帮原告退货,但退货的前提是更换完的两台设备要正常运行且验收合格为止,设备一共是两台,更换是一台一台的更换的,第一台改造就已经失败了,失败后又增加了新的方案,然后又更换了两台后调试第一台又不正常运行,所以退货的诉求跟实际的退货进度不同步,而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屡次违约,给我公司造成了84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和20000元的由于改造和更换的后两次拆装安装费间接经济损失。原告需要弥补我公司由于三次违约造成的损失后且把第三次更换的两台设备负责免费调试正常运行后(使用方出具验收报告)我公司才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需要退还的设备,这也是需方客户对我公司的要求,否则需方客户不同意退货。1、2019年12月9日《闭路循环真空机组买卖加工合同》所有内容及要求都是我公司与原告经过详细沟通后签订的,原告的设备到达需方使用客户现场后经过需方、供方、需方使用客户三方共同调试后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合同第十二项其他中明确注明:合同所订购设备为供方经过认真审核后选定的型号,合同生效即视为该设备完全能够满足工艺要求。既然是原告经过认真审核后选定的型号,那出现问题就应该无条件免费更换新货,但原告反而要求我公司对这两台设备进行有偿(另付13850.00元)改造,否则就不处理了,推卸责任。2、由于我公司属于中间商,合同设备最终是交付第三方(需方的使用客户)使用,为了不损坏我公司信誉,不耽误第三方公司的生产工期,2020年9月1日与原告签订《闲路福环真空泵机组补充改造合同》是我公司的无奈之举,为了防止原告再次有推卸责任行为,在改造合同中我们特别注明违约责任。可是原告的改造方案又以失败告终,又一次把责任推卸到我们公司,并建议我公司再次有偿(再另付70150元)更换全新的设备。此时离我公司和使用方的合同期限已经所剩无几,我公司又一次做了无奈的决定,再次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闭路循环真空机组供货合同》,可是等到设备到使用方现场并安装好后,我方通知原告按合同规定派人到现场指导调试工作,原告方一直未派人到现场来指导调试,导致现场设备一直不稳定运行。原告三次违约!期间我公司多次跟原告沟通,原告公司均不处理甚至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我公司在2021年6月接到原告公司提出退货的诉求,我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了回复,阐明了退货需要原告按照合同来履行相应的义务,要求原告赔偿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4000元以及免费负责指导客户把现场的两台设备调试至正常运行验收合格为止,我公司负责把更换完的设备(2BW5153-OEK4真空泵机组2台和2BE1153单泵1台加电机一台4-22kw)按合同要求退回给原告,可是原告既不处理设备不正常使用的问题,又不赔偿我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且收完这84000元款后一直未开具发票。二、原告的第二项诉求不存在。三份合同付款方式都是约定款到发货,我公司均严格按照合同的付款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也不可能发货给我公司,而且我公司也收到了原告所发的货,所以不存在有未付款项。三、我公司不认可原告的第三项诉求,我公司不是过错方,不承担本次的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三份、应收账款明细、银行专用回单、承兑汇票、发货单、送货清单、说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回复函、通话录音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9日,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供方)与被告***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需方)签订《闭路循环真空机组买卖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供方提供型号为2BW5153-0EK4的闭路循环真空泵组2套,总价11.2万元;交货方式及地点为物流配载到沈阳;结算方式为预付30%,余款发货前付清;检验标准为按合同要求在需方使用客户现场验收,以需方的使用客户出具的合格验收报告为合格标准;待货到使用方工地后,接到需方电话通知2日内供方负责免费安排售后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及调试直至系统正常运行为止;合同所订购设备为供方经过认真审核后选定的型号,合同生效即视为该设备完全能够满足工艺要求,供方必须认真审核,以免在使用中出现问题。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付款112000元,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被告供货。
2020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闭路循环真空机组补充改造合同》,合同约定:供方提供型号2BE1153的吸气连通管1件、排气连通管1件、垫铁1套、泵1台以及型号4-22KW电机1台,总价13850元;交货方式及地点为物流配载到沈阳;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检验标准为按合同要求在需方使用客户现场验收,以需方的使用客户出具的合格验收报告为合格标准。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闭路循环真空机组买卖加工合同》及《闭路循环真空机组补充改造合同》为供方经过认真审核并计算后选定的一套整体方案(合同附件二),合同生效即视为该方案供方保证能完成能够满足工艺要求,如果因方案未能改造成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供方无条件免费负责派人到使用现场查看分析原因并处理问题或免费更换新货,如果问题最终处理不了则需方凭使用方出具的不合格的验收报告供方无条件退还上述两份合同全部货款,需方负责退货不承担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付款13850元,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被告供货。
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闭路循环真空机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供方提供型号SJ7-0EK4型号闭路循环真空机组2套,总金额196000元;供方在签合同前已预付125850元,需补70150元;交货方式及地点为物流配载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检验标准为按合同要求在需方使用客户: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现场验收,以需方出具的合格验收报告为合格标准。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如果经安装调试后不能满足工艺合同要求由此产生的各种利润损失及费用均由供方双倍承担并无条件退还所有货款,需方则负责退货不承担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付款70150元,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告供货。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前两份合同约定的设备。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被告陈述,因双方于2019年12月9日所签买卖加工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为寻求解决方案,双方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了改造合同,因设备调试后仍无法正常运行,双方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经过多次签订合同,就合同标的进行了变更,最终双方应按2020年9月23日的供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故被告应将前两份合同所涉设备予以退还,因设备未调试成功无法使用产生纠纷,原告应承担相应运费。关于原告主张货款差额的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无权再主张货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2BW5153-0EK4真空泵组2套、2BE1153单泵1台及4-22KW电机一台,运费由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驳回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17元,由***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荣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嘉
书 记 员 郑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