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民初2132号
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润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克克,总经理。
被告: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振华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唐焕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萍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秋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