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348号
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克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新势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双砂巷48号都市金领大楼栋109房。
法定代表人:张姜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势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北省神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