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83执保453号
申请人:沧州广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都7号楼1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0JP9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园区青龙园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283905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广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410000元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广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广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41000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