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927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园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2839055R。
法定代表人:杨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邵民,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孙海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秀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安宇
书 记 员 闫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