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7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广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渤海明都**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0JP99Y。
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园区青龙园道**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2839055R。
法定代表人:杨建东,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广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983执保45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41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广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广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4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