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286号

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园区青龙园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2839055R。

法定代表人:杨建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民,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孙海祥,总经理。

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