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广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广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钢研新义耐磨材料制造(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4753号
原告:沈阳广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67164185T。
法定代表人:修建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魁,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研新义耐磨材料制造(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1636389X。
法定代表人:房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广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钢研新义耐磨材料制造(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广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钢研新义耐磨材料制造(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广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广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广鑫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