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409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国,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53526B。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琥珀俊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堃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82170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号银顺广场(傲城)**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云南堃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云南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899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874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乐